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