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 原告
- 鎮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伯群
- 被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並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