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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黃綵君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安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安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不服95年10月2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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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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