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安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不服95年10月2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