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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訴人
安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不服95年10月2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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