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安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不服95年10月2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