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請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存字第22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擔保金新臺幣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10號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80,000元,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在233,85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存字第224號提存書及94年度裁全字第410號裁定等影本各1件,及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2件為證。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於為假扣押而提供擔保者亦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前開證物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存字第224號、94年度裁全字第410號、94年度執全字第201號卷宗審閱屬實,是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9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