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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五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零五元,其細目如下:㈠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八百九十元;㈡第一審送達郵費:七百八十元;㈢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三十五元。

三、而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抄錄規費、課稅資料規費計六百元,乃申請抄錄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查調公司所得資料,而應繳納抄錄費及服務費,非屬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賴秀雯

~B法院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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