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五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零五元,其細目如下:㈠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八百九十元;㈡第一審送達郵費:七百八十元;㈢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三十五元。
三、而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抄錄規費、課稅資料規費計六百元,乃申請抄錄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查調公司所得資料,而應繳納抄錄費及服務費,非屬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賴秀雯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