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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黃綵君
  •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 原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73號原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惠芬即百草園實業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所載全部證物。 二、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房屋之價額,並提出該部分房屋94年度之房屋稅課稅現值。 三、日間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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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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