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1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