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全豐企業社即吳立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記峰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記峰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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