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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
被告
力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縣霧峰鄉○○段七三四之一、七三四之二地號土地上之鋼架拆除,並將該土地回復原狀交還原告。」之聲明可知本件乃屬本於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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