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23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9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4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