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黃綵君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丙○○
- 被告鉅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張麗琴即宏裕工程行、福億企業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呂秀梅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被 告 鉅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 告 張麗琴即宏裕工程行 施辰宗 被 告 福億企業行 上列一人 乙○○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432號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4日上午09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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