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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
宏謹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五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前因遺失如附表之證券而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五號裁定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並於同年七月二十一日另裁定更正原裁定就聲請人名稱誤載部分。惟聲請人僅將上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之更正裁定登載於新聞紙上,並未將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准予公示催告之裁定併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此經本院調閱上開九十三度催字第一六五號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徐奇川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 林豐民~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三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台灣巧維企業有限公│AR0三七九一六│陸萬貳仟參佰玖拾│ 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 │山分行│司翁啟富│六│陸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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