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存字第22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擔保金新臺幣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10號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80,000元,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在233,85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存字第224號提存書及94年度裁全字第410號裁定等影本各1件,及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2件為證。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於為假扣押而提供擔保者亦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前開證物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存字第224號、94年度裁全字第410號、94年度執全字第201號卷宗審閱屬實,是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