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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五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新台幣(下同)二萬八 千零五元,其細目如下:㈠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八百九十元;㈡第一審送達郵 費:七百八十元;㈢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三十五元。 三、而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抄錄規費、課稅資料規費計六百元,乃申請抄錄公司變更登 記表及查調公司所得資料,而應繳納抄錄費及服務費,非屬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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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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