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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唐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確定,本訴及反訴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地政鑑界費用8140元,因非法院囑託測量,不屬本件必要訴訟費用外,本院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計 算 書

一、聲請人甲○○支出之訴訟費用:

㈠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㈡鑑定費:120,000元小計:137,335元

二、相對人唐基營造有限公司支出之訴訟費用:

㈠第一審反訴裁判費5,400元

三、總結:

㈠第一審本訴、反訴訟費用為142,735元。┌──────┬─────┬───────┬─────┐│姓 名│ 負擔比例 │ 計算公式 │應負擔金額│├──────┼─────┼───────┼─────┤│ 甲○○ │ 0 │142,735×0 │0 ││ │ │ │ │├──────┼─────┼───────┼─────┤│ 唐基營造 │ 1 │142,735×1 │142735 ││ 有限公司 │ │ │ │└──────┴─────┴───────┴─────┘㈡聲請人甲○○先支出137,335元,應負擔金額為0元,溢繳137,335元。

㈢相對人唐基營造有限公司支出反訴費用5,400元。

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甲○○137,33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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