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與力富資產股份有限公 司簽定「不良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該公司對相對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及墊付費用等債權,並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送債 權讓與通知函以為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為此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五八七四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通知函、 等影本各一件,及信封影本四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固然定有明文。惟依前開規定表 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 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經查,聲請人所提信封之寄件人為「鈺豐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及「安富法律事務所」,既非本件債權讓與之當事人,自難據此逕認已 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則本件 聲請,尚與前開規定有間,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