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73號原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惠芬即百草園實業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所載全部證物。 二、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房屋之價額,並提出該部分房屋94年度之房屋稅課稅現值。 三、日間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