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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1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