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4號原 告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1室 法定代理人 呂學忠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23樓 被 告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黃鍾瑞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釋惟覺 訴訟代理人 羅豊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尚欠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