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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告
全豐企業社即吳立旭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記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4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單位 │數 量│├──┼──────────────┼───┼───┤│1 │SANYO SR-25HX 冰箱 │台 │1 │├──┼──────────────┼───┼───┤│2 │SAMPO SR-258G 冰箱 │台 │1 │├──┼──────────────┼───┼───┤│3 │TECO R-6011GL 冰箱 │台 │1 │├──┼──────────────┼───┼───┤│4 │HITACHI R-524A 冰箱 │台 │1 │├──┼──────────────┼───┼───┤│5 │LG GR-B571 冰箱 │台 │1 │├──┼──────────────┼───┼───┤│6 │CLAIRE LM30PNC 液晶電視 │台 │1 │├──┼──────────────┼───┼───┤│7 │音圓電腦伴唱機 S-2001 │台 │1 │├──┼──────────────┼───┼───┤│8 │SONY KF-42WE610 電視 │台 │1 │├──┼──────────────┼───┼───┤│9 │SONY 29吋平面 電視 │台 │1 │├──┼──────────────┼───┼───┤│10│G&V CV-800F 點歌機 │台 │1 │├──┼──────────────┼───┼───┤│11│美華 K-660S 點歌機 │台 │1 │├──┼──────────────┼───┼───┤│12│SONY DST-TX1 衛星接收器 │台 │1 │├──┼──────────────┼───┼───┤│13│SONY 34吋平面電視 │台 │1 │├──┼──────────────┼───┼───┤│14│SANYO 29吋平面電視 │台 │1 │├──┼──────────────┼───┼───┤│15│PHILIPS 平面電視 │台 │1 │├──┼──────────────┼───┼───┤│16│JVC 平面電視 │台 │1 │├──┼──────────────┼───┼───┤│17│東元 OA-411NA 洗衣機 │台 │1 │├──┼──────────────┼───┼───┤│18│SAMPO ES-135SBF 洗衣機 │台 │1 │├──┼──────────────┼───┼───┤│19│PANASONIC NA-100ET 洗衣機 │台 │1 │├──┼──────────────┼───┼───┤│20│LG WT-Y122G 洗衣機 │台 │1 │├──┼──────────────┼───┼───┤│21│SANYO SW-1388U 洗衣機 │台 │1 │├──┼──────────────┼───┼───┤│22│雙獅 SL-910 烘碗機 │台 │1 │├──┼──────────────┼───┼───┤│23│皇瑩 HY-998 烘碗機 │台 │1 │├──┼──────────────┼───┼───┤│24│東龍 TE-408 烘碗機 │台 │1 │├──┼──────────────┼───┼───┤│25│勝魔師 S-860 烘碗機 │台 │1 │├──┼──────────────┼───┼───┤│26│ROYAC-NO1 喇叭 │組 │1 │├──┼──────────────┼───┼───┤│27│KUANITA K-2828 喇叭 │組 │1 │├──┼──────────────┼───┼───┤│28│LANEW 喇叭 │組 │1 │├──┼──────────────┼───┼───┤│29│HECO MYTHOS 500 喇叭 │組 │1 │├──┼──────────────┼───┼───┤│30│A210 AZ-210 喇叭 │組 │1 │├──┼──────────────┼───┼───┤│31│OECK AV-238 擴大機 │台 │1 │├──┼──────────────┼───┼───┤│32│HAKO DA-588 擴大機 │台 │1 │├──┼──────────────┼───┼───┤│33│G&V 可錄式DVD │台 │1 │├──┼──────────────┼───┼───┤│34│啟航 KDVK-300 點歌機 │台 │1 │├──┼──────────────┼───┼───┤│35│SAMPO DV-H72TDVD(含喇叭) │台 │1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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