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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3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力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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