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信雄律師
- 被告
- 力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縣霧峰鄉○○段七三四之一、七三四之二地號土地上之鋼架拆除,並將該土地回復原狀交還原告。」之聲明可知本件乃屬本於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