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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被告
鉅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告
張麗琴即宏裕工程行
被告
施辰宗
被告
福億企業行
上列一人  乙○○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432號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4日上午09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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