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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請人
成易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賴秀雯

┌─────────────────────────────────────┐│本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99號│├──┬───┬──────┬───────┬──────┬─────┬──┤│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1 │陳健清│93年10月15日│ 未 載 │2,289,098元 │TH00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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