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成易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賴秀雯
┌─────────────────────────────────────┐│本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99號│├──┬───┬──────┬───────┬──────┬─────┬──┤│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1 │陳健清│93年10月15日│ 未 載 │2,289,098元 │T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