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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請人
隱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之1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六六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伍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三二八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五十七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六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已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及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六六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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