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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9號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明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千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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