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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6號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告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
冠賢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零叁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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