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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0號

履行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訴人
黃明成即金輝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治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債務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一○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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