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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黃綵君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明田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千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   告 明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千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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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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