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黃 婷
- 原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童至舜即永立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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