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榮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8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榮豐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際銀行南│95年1月8日 │10,000元 │0000000 │ ││ │司 乙○○ │投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