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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6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松泰傢俱行│復華商業銀行草屯分│93年11月20日 │21,200元 │AC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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