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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林純如

  • 原告
    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洪瑞璣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松泰傢俱行│復華商業銀行草屯分│93年11月20日 │21,200元 │AC0000000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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