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6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松泰傢俱行│復華商業銀行草屯分│93年11月20日 │21,200元 │AC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