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9號
- 上訴人
- 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九十五年度建字第二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肆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