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金泰銘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易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七六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二○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四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七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成立和解,相對人已全數清償完畢,並出具同意書及公司登記卡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撤回執行通知(以上均影本)、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二○號、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七六號、九十五年度執全字第六二○號卷宗審核屬實,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