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與乙○○、大大加油站有限公司、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