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6號
- 原告
-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
- 冠賢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零叁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