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7號
- 原告
- 治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曾聲請對黃明成即金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9121號),惟被告黃明成即金輝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