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8號
- 原告
- 慶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南投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伍仟壹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8號
上列當事人與南投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伍仟壹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