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