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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告
德成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
9弄5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律師
被告
廖錦飛即廣泰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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