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0號上 訴 人 黃明成即金輝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治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債務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一○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