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黃明成即金輝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治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債務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一○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