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明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千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