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 告 明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千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