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 告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冠賢工程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培醒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