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原告
-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
- 冠賢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黃培醒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