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湯文億 ~T40X0L2 ┌─────────────────────────────────────────┐ │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備 考 │ ├──┼───────────┼────────┼──┼──┼──┼────────┤ │00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松股字第A0579號 │股票│1 │1 │面額新臺幣貳萬元│ └──┴───────────┴────────┴──┴──┴──┴────────┘ ~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