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0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湯文億 ~T40X0L2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95年1月20日 │33,109元 │0000000 │ │ │ │ │銀行南投分行│ │ │ │ │ └──┴────────┴──────┴──────┴─────┴────┴──┘ ~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