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豐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5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永龍春工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95年5月25日 │175,890元 │CM0000000 │ ││ │公司 林俊夫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