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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請人
豐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5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永龍春工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95年5月25日 │175,890元 │CM0000000 │ ││ │公司 林俊夫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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