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1號聲 請 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洪正昌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梅統有限公司 │中國農民銀行埔里分│94年7月20日 │189,3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