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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1號

聲請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梅統有限公司 │中國農民銀行埔里分│94年7月20日 │189,300元 │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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