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5號
- 聲請人
- 陳清標即俊融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宏積有限公司 吳秀│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9月8日 │3,465元 │VB0000000 │ ││ │聘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