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5號聲 請 人 陳清標即俊融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湯文億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宏積有限公司 吳秀│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9月8日 │3,465元 │VB0000000 │ │ │ │聘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