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3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3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龍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7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8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