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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1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12號

聲請人
其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遺失。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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